一、案情簡介
患者馮某因小腿骨折在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然而因院方診療失誤最后死亡。患者家屬俞某、馮小某、馮金某、馮玉某委托呂慶喜律師,訴朱家角人民醫院。根據患者家屬的意愿,出于對已故之人的尊重,未經尸檢,經呂律師有效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獲賠18萬余元人民幣。
二、相關文書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35號
原告俞某,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漢族。
原告馮小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漢族。
原告馮金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漢族。
原告馮玉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慶喜。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住所地青浦區朱家角鎮新風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在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陸某,男,在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工作。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某、原告馮小某、原告馮金某、原告馮玉某訴被告上海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大為適用簡單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應賠償原告俞某、馮小某、馮金某、馮玉某人民幣203,226.91元,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38,126.91元、護工費9,100元,被告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人民醫院應于2013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俞某、馮小某、馮金某、馮玉某156,000元。
二、原、被告之間再無其他爭議。
三、本案受理費3,420元,減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負擔,本院準予免交。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之日起印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代理審判員 李大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洪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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